应当公开招标但邀请招标是否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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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白如银 王喆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国招标》2023年第10期52-55,共4页China Tendering

摘  要: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使用了邀请招标方式,这样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但是否因此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值得探讨。下文以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794号民事判决书为例就该问题进行探讨。

关 键 词:民事判决书 合同无效 法定事由 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强制性 国有资金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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