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普惠的法律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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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孟春阳[1] 彭子强 

机构地区:[1]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江西赣州

出  处:《合作经济与科技》2023年第23期183-185,共3页Co-Operative Economy & Science

基  金:2019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生态型区域的环境多元公治机制研究”(编号:19SFB5019)。

摘  要:碳普惠是对碳排放权交易创新和发展的新兴减排机制,具有法治价值,同时也存在法治问题。据以往实践经验,可以确定碳普惠的最佳立法模式应当是单独制定《碳普惠条例》。以《碳普惠条例》为核心,以相关特别法、行政法规、地方立法为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技术规则为制度体系的重要支撑,是碳普惠法律体系的应然架构,由此建立规范、监管与激励并重的规则体系,促进严格核量与宽松交易的结合,创新节能减排奖励机制,方可实现“更严密的法治、更科学的减碳”。

关 键 词:碳普惠 法治实现 《碳普惠条例》 法治新形态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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