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继承合理性阐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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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育 袁晨蕊 

机构地区:[1]南京农业大学,江苏南京

出  处:《合作经济与科技》2023年第23期190-192,共3页Co-Operative Economy & Science

基  金:南京农业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项目(编号:202210307082Z)。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城乡之间的人口、物质流动加剧,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性质逐渐疏解,财产属性日益凸显。为加快我国农村土地改革,贯彻地随房走、房地一体原则,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作为农民的私人财产,允许法定继承人合法继承。但由于现行立法对《土地管理法》中的“一户一宅原则”中户的内涵界定以及此原则的适用范围比较模糊,导致实务中常以“一户多宅”为由剥夺限制继承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继承,损害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一户一宅”仅对宅基地的初始取得做出限制,并不当然适用于继受取得的情况,且因继承所造成的“一户多宅”、非本集体成员占有宅基地则可以通过有偿退出、有偿使用、有期限使用等机制进行合理规制。

关 键 词:宅基地使用权继承 一户一宅 一户多宅 非本集体成员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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