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名股东能否排除对代持股权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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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宇环 

机构地区:[1]福建警察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出  处:《南北桥》2023年第16期115-117,共3页South norfh bridge

摘  要:关于隐名股东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对立观点,二者争议的本质是司法利益平衡和价值导向问题,即应当优先保护隐名股东的利益还是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在执行异议相关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不作为交易第三人,不能依赖外观主义原则予以信赖保护。而当以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为基础,如果股权代持协议真实存在且合法有效,则应肯定隐名股东具有排除相关强制执行之权益。

关 键 词:执行异议之诉 股权代持 隐名股东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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