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谋虚假转让股权脱逃出资义务的认定  

Determination of Colluding False Transfer of Equity Rights and Escaping Contribution Obl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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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燕华 鲁荣杰 Wei Yanhua;Lu Rongjie

机构地区:[1]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2]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26期4-6,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股东转让股权、转移出资义务存在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分析认定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系通谋虚假意思表示:股权转让发生在公司负债后、有关债务纠纷诉讼或者执行期间;转让双方存在特定关系;受让人未向转让人支付对价或者未实际出资;股权转让时,受让人年龄较大,出资期限较长;股权转让后,受让人未参与公司经营,公司未继续正常经营;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另设公司同业经营。股权转让、出资义务转移系通谋虚假意思表示被认定无效的,在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时,转让人应当补充承担股权转让前公司的债务。通谋虚假转让行为导致债权人权利不能实现的,受让人对转让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关 键 词:出资义务 承担连带责任 受让人 债务纠纷 补充赔偿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 通谋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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