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缴出资股东在认缴期限届满前恶意转让股权仍须承担责任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郭小强 

机构地区:[1]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26期7-10,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不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情形,因此在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对转让股东不适用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但是如果股东转让股权时存在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情形,则该转让股东的期限利益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转让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 键 词:期限届满 债务承担 债权人利益 出资义务 补充赔偿责任 转让股东 转让股权 加速到期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