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郭小强
机构地区:[1]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26期7-10,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不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情形,因此在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对转让股东不适用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但是如果股东转让股权时存在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情形,则该转让股东的期限利益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转让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 键 词:期限届满 债务承担 债权人利益 出资义务 补充赔偿责任 转让股东 转让股权 加速到期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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