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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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士鹏 王颖 

机构地区:[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26期11-15,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在明知公司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给没有偿付能力的第三人,主观上具有逃避认缴出资义务的恶意,不再享有出资期限利益,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请求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 键 词: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人 不能清偿 债务承担 出资义务 被执行人 出资期限 补充赔偿责任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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