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预约合同的认定  

Affirmation of Repeated Pre-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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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寓先 郭鸿敏 郭文东 Zhou Yuxian;Guo Hongmin;Guo Wendong

机构地区:[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26期59-62,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当事人在达成的长期租赁合同中,对特定范围约定另行订约的,除当事人之间达成租赁合同外,还应当认定存在特定租赁范围的预约合同。其后,对于特定租赁范围达成的本约,租赁期限少于长期租赁合同期限的,预约合同并不消灭。特定租赁范围租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然具有继续商缔结本约的义务,从而呈现出重复预约特征。在救济方式上,基于重复预约合同的特殊性,如不存在恶意商的情形,不应当排除强制缔约。

关 键 词:期限届满 救济方式 强制缔约 租赁期限 预约合同 租赁合同 本约 合同期限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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