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要件  

Elements of Legal Representative Having Labor Relation with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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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静 初攀东 李文鹏 Li Jing;Chu Pandong;Li Wenpeng

机构地区:[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26期68-70,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属于资方代表,对公司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通常情况下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仅具备劳动合同等形式要件并不能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充分条件。认定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须具备劳动合同等形式要件,还须具备人身和经济从属性的实质要件,且不能侵害公司普通劳动者和债权人的利益。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 法定代表人 普通劳动者 裁判要旨 债权人 控制能力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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