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码销售的商标侵权判定  

Judgment of Infringement on Sales with Teared Trade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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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莉[1] 魏雯珺 Liu Li;Wei Wenjun

机构地区:[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26期84-87,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被控侵权人将正品标识码损坏或消除后再进行出售的,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正品一致,亦明确标有正品商标、产品名称、生产厂商等来源信息,撕码仅使得产品的标识码不完整,缺失查询功能,而并未破坏商品本身的商标标识,亦未使得产品的品质统一性受到破坏,则该撕码销售行为并未妨碍商标识别功能与品质保障功能的发挥,可以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

关 键 词:侵权产品 商标侵权 侵权人 商标标识 标识码 销售行为 裁判要旨 生产厂商 

分 类 号:D926.22[政治法律—法学] E263[军事—军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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