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企业合规  被引量:4

On the Corporate Compliance in Processing of Public Personal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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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登科 XIE Dengke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长春130012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23年第5期135-144,共10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项目“在线诉讼与数字正义”;吉林省教育厅2023年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吉林省在线诉讼规则适用实证研究”(JJKH20231101SK)。

摘  要:《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公开的个人信息呈现出弱化保护态势,但这并不意味着无需保护。公开个人信息承载了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权益,企业处理公开个人信息仍需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公开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依据是以法定许可为原则,以个人同意为例外。公开的个人信息,并不是泛指任何处于公开状态的个人信息,它仅限于合法、绝对公开的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处理应限于合理范围之内,且应尊重信息权人的拒绝权。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虽然通常会因其公开性具有阻却违法、阻却责任的法律效果,但若违法处理也会让企业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诉的合规风险。这主要包括欠缺合法性根据的合规风险,处理对象不适格的合规风险,处理方式不合理的合规风险三类。为防范公开个人信息处理中的合规风险,企业有必要建立公开个人信息处理中的合规方案,将其纳入数据保护专项合规计划之中,在数据业务中正确识别个人信息类型和公开个人信息类型,建立公开个人信息处理的影响评估机制。

关 键 词:个人信息 企业合规 知情同意 法律许可 个人信息保护官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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