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丛沐萱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出 处:《经济研究导刊》2023年第18期151-154,共4页Economic Research Guide
摘 要:《破产法》第18条规定破产管理人有权选择解除待履行合同。但是,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破产法》第18条之规定过于宽泛,缺少在解除权行使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的规定,尤其是未对不动产租赁合同等特殊合同作出说明。基于不动产租赁合同之特殊性和《破产法》第18条对一般合同解除权行使规则的打破,破产管理人解除权的行使需要在保护破产企业债权人公平受偿、维护承租人利益和保持稳定的交易预期及经济秩序之间作出平衡,因而对此权利进行限制确有必要。这种限制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是在行使条件上明确“待履行”的对象不包括附随义务,二是在解除效果上厘定破产债务人之赔偿义务范围包括可得利益,并将可得利益认定为一般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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