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选举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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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严标登 王爱群 

机构地区:[1]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

出  处:《人民之声》2023年第8期57-59,共3页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政府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依据。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于2022年3月12日施行,其中将原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之前,代表法等法律只规定直接选举的县乡人大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首次从法律上将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范围扩展到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层面,这对于密切间接选举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与原选举单位的联系,增强代表履职责任感和积极性,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关 键 词:原选举单位 地方组织法 间接选举 原选区 履职情况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代表履职 县乡人大代表 

分 类 号:D6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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