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可以有条件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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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洪波 

机构地区:[1]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上海企业》2023年第9期22-23,共2页Shanghai Enterprise

摘  要:周律师:您好!我是一个中小企业主,有一个供应商长期拖欠我的货款。不久前,我将这家拖欠货款的公司起诉至法院。因为该公司拖欠货款事实确凿、证据充分,法院最终支持了我的全部诉讼请求。我在判决生效后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的申请。但是,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没有多少可供执行的钱款,公司名下也没有什么资产。所以,法院最终没有执行到多少欠款,至今也无法追回全部欠款。在没有可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关 键 词:证据充分 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 中小企业主 认缴制 诉讼请求 银行账户 法院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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