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拍卖中税费承担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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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永睿 

机构地区:[1]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法治》2023年第18期29-33,共5页

摘  要:破产财产拍卖过程中涉及税费问题,税务机关、破产管理人、破产企业、资产竞买人关于国家税收的考量基点并不一致,导致司法实践中破产财产拍卖的税费承担纠纷不断。竞买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认为自己已并非破产财产各项税费的缴纳主体,不具有缴税义务;破产管理人提起诉讼,请求竞买人依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中关于税费承担的格式条款约定,合理履行缴纳税费的义务,或请求返还管理人代为垫缴的税款;税务局的诉讼请求在于,在竞买人未缴纳相应税款情况下,破产管理人为避免出现双重给付,不予认定该项税款为破产债权。

关 键 词:破产管理人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 诉讼请求 提起诉讼 国家税收 税务机关 竞买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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