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子女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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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项宏峰 徐德利 

机构地区:[1]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老年》2023年第19期63-63,共1页Elderly Chinese

摘  要:案例现今64岁的魏女士,其父母共生育二子二女,魏女士排行老四,魏女士的父亲于1979年8月病故。7年前魏女士的母亲由于积劳成疾,生活无法自理,便找四名子女商量陪护事宜,魏女士的母亲本打算由四名子女轮流陪护。两个儿子和长女均表示自己要给子女带孩子,没有时间陪护母亲。魏女士果断作出决定,由其一人陪护母亲。2021年1月15日,魏女士的母亲让魏女士找来当地的两名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在两名法律工作者的见证下,母亲与魏女士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其主要内容为“魏女士的母亲在有生之年的生活起居、生病治疗全部由魏女士负责及承担百年后的安葬义务;魏女士母亲所有的位于某市某小区某号房屋在母亲百年后归魏女士一人所有”。

关 键 词:法律工作者 法律服务所 生活起居 陪护 子女 签订 父母 

分 类 号:I26[文学—中国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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