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三有” 与野猪更好和谐共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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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戴先任 李鑫欣(绘图)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绿化与生活》2023年第8期14-14,共1页Greening and Life

摘  要:国家林草局30日公布新调整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在部分地区致害严重的野猪已被调出“三有”名录。我国原来的“三有”野生动物名录公布于2000年,二十多年后,野生动物生存状况发生大变化,需要调整“三有”名录。致害严重的野猪被调出名录,这是必要的,以更好地控制野猪数量。但虽然不在“三有”名录中,野猪仍不能随意捕杀。《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捕杀、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野猪除名“三有”是为更好处理人野猪关系,实现与野猪和谐共处。

关 键 词:陆生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 林草 和谐共处 三有 野猪 国家重点保护 “三有”野生动物 

分 类 号:S86[农业科学—野生动物驯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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