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儿童罪法定刑配置的本土构造——以清末“略人略卖人”律法变革为鉴  

The Localized Structure of the Criminal Penalty of Buying Children Abducted——Referring to the Law Reform of"Buying and Selling People Crime"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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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书霖 Zhao Shulin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3年第4期32-42,共11页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

摘  要:清末民初“略人略卖人”的律法变革存在借鉴与反思意义。从制度层面禁绝奴婢制度后,买卖的独立不法价值曾一度遭到否定,直至后期才被重置。清末律法中单纯收买行为的前置属性明显,且法律依据存在空白期。修律肇端于本土及域外的双重因素,在人口买卖犯罪的立法移植中体现出内与外的交融和错位。以史为镜,我国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法定刑配置须符合本土要求。本罪法益是人身不可买卖性及社会关系稳定性,基于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的现代刑罚目的理念,规制单纯收买行为的法定刑应维持现状。预备犯的解释路径具备合理性,“推定后罪”的认定模式能够通过对向犯检验,数罪并罚公式下的刑罚配比亦与本土实际相契合。

关 键 词:略人略卖人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法益 刑罚配置 预备犯 

分 类 号:K252[历史地理—历史学] D929[历史地理—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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