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补缴社保费用后,可否向员工索回已随工资发放的社保补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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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小保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就业与保障》2023年第8期1-1,共1页Employment and Security

摘  要:小保: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的费用,由公司以补贴的方式随工资向我发放,由我自行办理并担责。时隔一年,公司因被查处并责令补交相应费用后,即向我索回已随工资发放的社保补贴。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刘芙刘芙: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一方面,本案有关社保费用随工资发放的约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分别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即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相应费用,既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定职责,也是员工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加以规避。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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