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视角下确认违法判决适用的例外——以两案为例  

Substantive Resolution of Administrative Disputes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ecognition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Exception to the Judgment of Violation of the Law——To Two Cases as an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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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琳 YANG Lin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10000

出  处:《荆楚学刊》2023年第5期84-89,共6页Jingchu Academic Journal

摘  要: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性的情况下,是否一律适用确认违法判决较为模糊。以两案为例,明确法院可以通过在诉讼过程中纠正、发送司法建议、在裁判理由中予以指正的方式,实质解决行政争议。进而细化构成要件,提出“程序轻微违法”“没有实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是确认违法判决例外的要素之一,在此基础上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予以指正,满足形式要件,以达到纠正违法性的效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没有再作出确认违法判决的必要,才能作出裁定或判决。从争议化解角度看,能够平衡与协调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实质解决纠纷;从行政法治发展看,是向实质法治转变,以求最大限度发挥已存在行政行为的社会效用,维护法律的安定性。

关 键 词:实质解决行政争议 纠正行为 确认违法判决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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