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东失权的法定性及制度设计建议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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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晓林 魏千姿 

机构地区:[1]山东科技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山东青岛266590 [2]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266590

出  处:《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23年第5期89-93,共5页Journal of Sh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

基  金: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21SFB4055)。

摘  要:我国股东失权的法律属性应确定为法定性,股东失权的法定性来源于股东失权的资合功能定位,更符合股东出资义务的法定性要求。股东失权法定性有利于维护公司的资合性和人合性。在明确股东失权法定性基础上,应通过多种措施对我国股东失权制度予以完善,具体包括将抽逃出资归为法定股东失权事由、明确股东失权不以股东会决议为程序要件、设置被失权股东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关 键 词:股东失权 法定性 股东除名 失权程序 权利救济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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