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非法收购长江砂行为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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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冰 杜国伟[2] 

机构地区:[1]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215600 [2]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五检察部,300101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3年第18期68-71,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王某(另案处理)利用参与长江水域疏浚清淤工程之机盗挖江砂,并雇用仲某(另案处理)运输江砂。王某在运输江砂的同时,还利用运输船直接实施非法采砂活动。薛甲、薛乙、方某三人系长江沿线码头从事砂石生意的商人。薛甲与王某事前通谋,由薛甲、薛乙、方某分工配合出售上述非法采挖江砂。直至案发,薛甲等三人合伙向王某购买6船江砂共计2万余吨出售给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80万余元,从中获利约人民币50万元。

关 键 词:另案处理 长江水域 长江沿线 江砂 非法采砂 支付价款 事前通谋 行为人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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