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居间人提供期货买卖建议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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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戚永福 王振华 

机构地区:[1]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201499 [2]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201499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3年第18期72-75,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19年初,宋某、佘某以从事期货居间为目的成立公司,后以公司名义与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协议,约定为期货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并按比例收取客户交易手续费。经营期间,二人为牟取利益,在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以开展期货居间名义招募刘某(另行处理)等人担任期货交易分析师,黄某、胡某等10余人(均另行处理)担任业务员。

关 键 词:期货公司 交易手续费 期货交易 牟取利益 分析师 中国证监会 居间 期货居间人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D92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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