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看特殊时期“预订酒店未留房”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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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天水[1] 延昶兴 

机构地区:[1]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质量万里行》2023年第9期68-69,共2页

摘  要:案例介绍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20)粤0511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乙网站是被告甲公司的酒店预订平台,被告丁公司系被告丙公司的总公司,被告丙公司与乙网站之间签订了《现付订房合同书》,即乙网站为丙公司提供酒店客房预订相关技术服务,丙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原告雷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通过甲公司开办运营的乙网站预订了被告丙公司的豪华大床房一间一晚,预订成功后支付80元,并收到乙网站发送的确认短信,酒店预订成功。同月21日,酒店以房间已满为由拒绝雷某某入住,雷某某联系乙网站客服后仍未能解决,故另行寻找酒店入住,支付费用218元。实际上,雷某某预订酒店是为了参加2019年12月25日的汕头国际马拉松比赛,比赛日前后的酒店异常火爆,酒店价格暴涨。

关 键 词: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汕头市 案例介绍 支付费用 酒店 客房预订 合同书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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