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偶像“表演者权”与“匿名”惯例冲突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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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柳 

机构地区:[1]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0

出  处:《法制博览》2023年第27期142-144,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虚拟偶像是以动捕技术与虚拟现实技术为基础的新兴行业,其产值不断增加的另一面是争端问题频出。“中之人”(指操纵虚拟主播进行直播的人,也泛指任何提供声音来源的工作者)提供实时数据,通过虚拟形象进行呈现这一表演形式,使得其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复杂,在行业中形成的“匿名”惯例更令表演者权中的人身权利受到持续侵犯。明确“中之人”的表演者主体地位,在平衡促进行业发展与人身权利保护的基础上,对“中之人”表演者权做出限制性的保护。

关 键 词:虚拟偶像 “表演者权” 人身权利 职务表演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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