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承包人无权排除抵押权人强制执行——《民法典》合同编与物权编的适用协调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王格 

机构地区:[1]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上海房地》2023年第10期44-48,共5页Shanghai Real Estate

基  金:天津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以房抵债背景下受让人排除抵押权人强制执行之实体权益考察”(项目编号:2022SKY272)。

摘  要:《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的抵押物自由转让模式为以房抵债协议大开方便之门。虽然法条同时规定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但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经常会受到以房抵债承包人的阻挠。以房抵债承包人受让抵押物的特殊性不仅在于无价金代位的可能,而且在于其权利还可溯源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与抵押权的冲突更为强烈。应对此类诉讼中的权利冲突,首先应厘清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若无明确约定,则应属新债清偿。其次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使用抵押权的相关规则,以平衡第三人的利益。最后通过与原有制度的衔接,赋予承包人应有的“价款优先受偿权”。据此,实务中应统一裁判规则,即以房抵债承包人无权排除抵押权人强制执行。

关 键 词:以房抵债 执行异议之诉 抵押权追及效力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