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偷税主观故意的举证责任分配研究——以“北京某油料销售有限公司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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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洁 

机构地区:[1]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江苏常州213164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3年第30期21-23,共3页Legality Vision

基  金: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认定标准研究》(KYCX22_3000)。

摘  要:纳税人偷税行为的主观故意是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税收违法行为认定及税务行政处罚依据的重要因素。现行税收征管法律体系中虽未明文规定,纳税人主观故意是偷税行为的构成要件,但从税法中对于构成偷税的违法行为举例中可以推论出,主观故意性应当作为认定偷税行为的判断标准。《刑法》上规定纳税人的主观故意是偷逃税犯罪构成要件,从税法整体化角度出发,税法应当对纳税人偷税行为的主观故意要素进行系统化的考虑。

关 键 词:偷税行为 主观故意 举证责任分配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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