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后追偿权行使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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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风志 项贤国 

机构地区:[1]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2]宿迁学院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出  处:《中国审判》2023年第19期86-89,共4页China Trial

基  金:宿迁学院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承担的横向课题法院实证项目合作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原则仍然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首先赔偿,而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但是,对于保险公司赔偿后如何行使追偿权?

关 键 词:追偿权 责任限额 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程度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强险 交通事故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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