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DIP模式下董事信义义务的转化——以公司法与破产法的衔接为视角  

On Transformation of Fiduciary Obligations of Directors under the DIP Mode of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From the Connection of Company Law and Bankruptc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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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靳如歌 Jin Ruge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23年第5期92-98,共7页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

摘  要: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基于效率优势在世界各国得到普遍适用,我国对于破产重整DIP模式下董事信义义务的转化,应立足于司法实践和现实需求,结合域外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探索公司法与企业破产法衔接下的立法路径。公司法应对困境企业董事信义义务的转化作原则性规定,构建破产重整DIP模式下董事信义义务的基本框架:一是董事对债权人负有信义义务并对义务进行差异化规定;二是董事具有及时提出破产申请的义务;三是赋予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及董事具有抗辩权。企业破产法在遵循公司法的基础上,将董事的信义义务嵌入破产重整DIP模式中并进一步细化。

关 键 词:破产重整 DIP模式 董事信义义务 债权人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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