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枫桥经验”视野下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和解制度再思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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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衣小慧 

机构地区:[1]国家检察官学院民事检察教研部,北京102206

出  处:《理论学刊》2023年第5期99-108,共10页Theory Journal

基  金:2022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民事检察和解制度研究”(项目编号:GJ2022C1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枫桥经验”作为群众广泛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成功经验,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内涵也在不断丰富,但其精神内核“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一直被保留下来,并在不同时代得到传承、充实和发展。民事检察和解制度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解决纠纷双重职能,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有力体现。《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民事检察和解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检察和解应遵循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但有关检察和解的适用条件、具体情形、和解程序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应区分不同申诉案件的类型,针对具体情形判断是否适用检察和解。检察和解应按照启动、磋商、审查、备案以及提出检察建议等程序展开。检察和解的性质类似于执行和解,和解协议效力不能取代原来的生效法律文书,也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关 键 词:枫桥经验 民事检察和解 和解适用情形 和解程序 和解协议效力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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