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处置义句式的原型范畴看形式动词句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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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逢亮[1] 

机构地区:[1]中南民族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出  处:《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5期55-62,共8页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汉语‘超词形式’关联词语的体系建构及理论探讨”(19BYY010)。

摘  要:形式动词句具有处置义,与“把”字句、SVO结构、受事主语句等构成处置义句式的原型范畴,在形式上它们具有变换关系。除了SVO结构,其他三种句式都是将受事置于核心动词之前。形式动词句和“把”字句在结构形式和处置义方面表现出平行性,非典型“把”字句和典型形式动词句共性较为显著,常可以用来对同一事件进行编码,但形式动词句的结构比“把”字句更松散,处置意味较弱。典型“把”字句是一种对“把”后受事有所移情的主观处置式。形式动词句则是一种客观处置式,具有表好表多的语义倾向,是编码复杂事件的优选项。客观构式的形成借助了介词“对”的语义、语法特性,以及语块“形式动词+动词”对动作过程的凸显。

关 键 词:形式动词 处置义句式 原型范畴 客观 

分 类 号:H146[语言文字—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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