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反法定救助义务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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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知年[1] 杨佳曦 

机构地区:[1]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出  处:《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5期110-117,共8页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社会法之社会权基础理论研究”(19BFX173)。

摘  要:为保障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能够在危困状态下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设定了法定救助义务条款。《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是不完全性法条,仅规定了具体义务,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以法定救助义务主体为线索,分别探析救助者与被救助者在适用本法条时需承担的民事责任。期望通过对法定救助义务条款拟制的法律责任予以界定,有助于受损利益的恢复以及社会治理功能的实现,这是法定救助义务条款顺利适用的必由之路。

关 键 词:法定救助义务 救助者 被救助者 民事责任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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