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立法批判机能的局限性与外部价值供给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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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鹏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出  处:《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5期118-126,共9页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16ZDA60)。

摘  要:法益保护原则无法独自胜任立法批判任务。抽象的法益概念至多能描述待保护的自由范围,但由于其本身不具备价值衡量的功能,从而无法满足衡量刑法必要性的需求。确证刑法立法的合法性至少需要考虑三个层面的问题:首先,必须证明某行为超越了法律自由的界限;其次,以刑法规制该部分违法行为是必要的;最后,针对该违法行为的刑罚后果必须符合比例原则。三个步骤具有逻辑的递进性,不容跳跃。在检验行为规范合法性层面,继宪法性法益的目的理性检验之后,需由社会伦理谴责性承担起界分一般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的价值衡量任务。

关 键 词:法益 立法批判机能 国家刑罚权 刑法必要性 社会伦理谴责性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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