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之问题检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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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德强 

机构地区:[1]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23年第10期43-51,共9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民事主体强制执行请求权的取得离不开执行依据,执行依据是执行机关实施执行措施的根据。广义而言,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共同构成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对于权利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公证机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的情况,目前法律并没有给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来看,公证机构应视具体情况决定签发与否。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准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

关 键 词:公证机构 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依据 公证债权文书 执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强制执行请求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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