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债投资方财税处理问题分析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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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静 

机构地区:[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23年第20期66-69,共4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永续债兼具股权和债权特征,而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对于“股”或“债”的划分具有不同的判定标准。对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核算的永续债,目前未强制要求投资方保持一致的会计分类,实操中投资方存在债券和权益工具两种会计分类,以及国债利息和股息红利两种免税口径,由此可能造成重复免税或重复征税的状况。本文对永续债投资方的财税处理问题分析,提出应强制要求投资方与发行方会计分类保持一致以及应明确投资方按照股息红利执行免税口径的建议。

关 键 词:权益工具 金融负债 会计分类错配 免税口径 

分 类 号:F234[经济管理—会计学] F922[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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