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院病案价值鉴定工作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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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广青 牛文燕 

机构地区:[1]东营市人民医院

出  处:《山东档案》2023年第4期38-38,共1页Shandong Archives

摘  要:我国卫生部于1953年将诊籍、医案、病历统称为病案。其中,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门(急)诊病历可由患者保管,也可由医疗机构保管,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目前关于病历管理的规定中,病历与病案是两个不同的术语,归档以后的病历才可称之为病案。

关 键 词:价值鉴定 医院病案 住院病历 诊籍 病历管理 医疗机构 医务人员 

分 类 号:R197.323[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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