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中的主观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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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思阳[1] 

机构地区:[1]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上海200234

出  处:《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23年第5期211-211,共1页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

摘  要:个人信息保护应采用权利模式,引人行政法上的主观公权利。在个人信息保护中引人主观公权利有助于完善权利体系、保障公法救济、提升执法动力,复杂利益平衡将主要交由立法机关负责。信息主体作为相对人时。

关 键 词:主观公权利 个人信息保护 权利模式 信息主体 立法机关 公法救济 权利体系 行政法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1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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