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的“严重后果”及其主观归责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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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梁[1] 

机构地区:[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66

出  处:《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23年第5期213-213,共1页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

摘  要:在我国刑法中,除危害国家安全罪和贪污贿赂罪之外,在其他各类犯罪中都规定了“严重后果”。“严重后果”包括概括的“严重后果”、半概括的“严重后果”、被包括的“严重后果”和明确具体的“严重后果”四种类型。

关 键 词:贪污贿赂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主观归责 严重后果 四种类型 我国刑法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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