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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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党的建设》2023年第10期56-56,共1页

摘  要: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我省2023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明确从2023年1月1日起,对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待遇进行调整。《通知》明确,调整对象为2022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关 键 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工伤职工 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 供养亲属抚恤金 护理费 调整对象 待遇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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