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盈海清澜水务有限公司与海南省文昌市生态环境局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被引量:1

Case of Administrative Penalty and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Wenchang Yinghai Qinglan Water Service Co.,Ltd.v.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of Wenchang City,Hainan Province and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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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10期15-24,共10页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裁判要旨】环境行政处罚应贯彻过罚相当原则,结合违法原因、违法情节、主观过错、危害程度以及改正情况等因素,作出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对于相对人主观无过错情况下实施的、没有造成危害的未验收先运营行为,且处罚前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行政机关不应予以行政处罚。

关 键 词:社会危害程度 行政处罚 主观过错 生态环境 违法情节 裁判要旨 违法原因 文昌市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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