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前已退还的金额应从诈骗金额中扣除  

Amount of Money Returned before Crime Shall Be Deducted from Fraud Am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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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玲 李梦成 Yang Ling;Li Mengcheng

机构地区:[1]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29期18-20,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诈骗罪作为侵财类犯罪,其保护重点系被害人实际受损的财产权益或财产状况。至实际案发时,被告人已返还部分诈骗金额,弥补了被害人的部分财产损失,认定诈骗金额时将已返还的部分扣除,既符合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亦具有追赃挽损的良好司法效果,符合公众对规范适用刑法及适当分配刑罚的合理预期。

关 键 词:刑法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 诈骗 罪责刑相适应 财产状况 财产权益 裁判要旨 合理预期 

分 类 号:D924.35[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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