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人员参与非法采砂的共犯责任及处理规则  

Joint-crime Liability and Disposal Rules of Shipping Personnel Participating in Illegal Sand Exca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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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书生[1] Yu Shusheng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29期26-29,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运输人员接受海运委托,指使或驾驶运砂船前往盗采海砂活动频繁的异常海域,明知正在从事现场采砂作业的采砂船隐藏船号/未提供货运单据等,仍抛锚停泊,持续从采砂船过驳和运输海砂,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共犯。犯罪数额可根据海砂抵岸前的泊水价予以认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采矿等环境资源案件,可主动建议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关 键 词:民事公益诉讼 犯罪数额 非法采矿罪 检察机关 采砂船 货运单据 非法采砂 海砂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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