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小组能否视情况启动“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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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日清 陈思源 

机构地区:[1]厦门市财政局条法处 [2]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招标》2023年第11期39-41,共3页China Tendering

摘  要:案例要点:投诉人D公司认为,其响应文件“主要材料选用明细表”中填写的所投空调器型号,与其提供的中国节能认证证书复印件上载明的型号不一致是由笔误造成,属于可以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范畴。磋商小组在未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情况下,以不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为由,判定D公司属于无效响应,严重违背磋商文件的规定。同时,D公司认为,进入“技术部分评分”评审阶段后,磋商小组认为原符合性审查有误,进而对符合性审查“评审情况记录”进行重新确认,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关 键 词:节能认证 评审阶段 明细表 证书复印件 磋商 材料选用 公正原则 评审情况 

分 类 号:F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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