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恶意抢注商标的规制——以网络热词和“网红”姓名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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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杨[1] 

机构地区:[1]青岛大学法学院

出  处:《河北企业》2023年第11期140-142,共3页

摘  要:商标抢注是我国“注册在先”商标确权制度的消极产物,其随着《商标法》的出台而产生。为追求利益,部分“行为人”出于想要“蹭”网络热词或者“网红”热度和流量的直接目的,或者出于抢注商标之后再高价出售等非使用目的,从而将网络上热词或“网红”姓名、别名等恶意申请抢注商标,这会损害有关权利主体的在先民事权利,更会造成我国商标资源的严重浪费,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限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应当提高恶意抢注商标的犯罪成本,多法律部门之间配合打击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完善立法体制,弥补商标法立法空白;通过出台司法政策和对个案的裁判,对恶意抢注商标进行规制;限制相关权利人之外的主体申请注册与网络热词和“网红”姓名、名称等有关的商标。

关 键 词:恶意抢注商标 网络热词 法律边界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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