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公司法》委派董事制度之研究  被引量:2

Study on the System Configuration Involving Appointment of Directors in the Compan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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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白慧林[1] Bai Huilin

机构地区:[1]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23年第10期51-60,共10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社科计划重点项目:“国企改革背景下公司集团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SZ20171001100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委派董事是我国公司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未明确董事“委派”与“选举”的关系,不利于解决实践中“大股东瓜分董事会席位”、“双头董事会”和“股东权滥用”等治理乱象,也不利于解决股东董事“事实上不独立”与董事“独立性”法律要求之间的矛盾。建议在《公司法》修订中建立委派董事制度,增加董事提名权、董事候选人审核制度和董事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关 键 词:委派董事 股东董事 董事选任 董事信义义务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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