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视角下的行政复议变更决定  被引量:12

Appl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Change Decis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ubstantial Resolution of Administrative Disp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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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月 LI Yue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5期217-226,共10页China Law Review

摘  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对复议机关提出了能动性要求,决定了变更决定在针对作为类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中具有核心定位。作为制度回应,修法确立了变更决定的优先适用权,并采取了扩大变更决定适用范围的立场。基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统一性,须类型化对待不同案件适用于变更决定的具体规则。应当对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类案件适用变更决定条款作原则性理解,将适用范围限定于“主要”的事实和证据,且排除专业性强、疑难复杂和违反不利变更禁止原则的案件。针对适用依据错误类案件,变更决定适用于法律适用不全面和适用混乱两种情形,排除适用效力瑕疵类案件。针对裁量权行使不当类案件,审查范围包括裁量基准、裁量要件、裁量结果三个维度,审查顺位和审查强度有所区分。

关 键 词:变更决定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能动复议 合理性审查 主渠道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5.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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