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违法性认识的刑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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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奇伟 

机构地区:[1]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01306

出  处:《东岳论丛》2023年第10期182-190,共9页DongYue Tribune

基  金:2021年度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经济刑法中违法阻却事由及其运用规则研究”(项目编号:2021EFX005)。

摘  要:将间接的违法性认识等同于确定的违法性认识的立场,忽视了违法性认识和犯罪故意在构造和认定逻辑上的不同.间接违法性认识应当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一种类型,但不能直接阻却责任.在区分违法性认识错误本体和违法性认识错误效果的基础上,只有在行为人不具备回避可能性时,具有间接违法性认识才不用承担完整的刑事责任.在存在间接的违法性认识情况下,在判断行为人的违法性错误的回避可能性时,不能忽视行为人可能存在额外的咨询义务.在具有额外咨询义务的情况下,行为人应具有履行咨询义务的能力是判断违法性认识错误可能性的前提;行为人诉诸权威机关的行为则可以视为穷尽咨询义务之履行的关键.

关 键 词:对不法存疑 间接违法性认识 间接故意 可避免性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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