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退赃退赔的兜底属性与实现路径  被引量:1

Backstop Nature and Realization Principal Offender's Returning Illegal Making Compen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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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庄绪龙 Zhuang Xulong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暨公法研究中心

出  处:《人民检察》2023年第19期17-21,共5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在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犯罪中,追赃挽损工作面临挑战。在应然意义上,传统观点所主张的首要分子、主犯对所有退赃退赔数额承担责任,其实并不是一种排他的完全责任,而是一种在从犯退赔基础上的兜底、补充性责任。在逻辑上,首要分子、主犯承担退赃退赔责任的前提是,需要明确其他从犯退赃退赔的边界,即首要分子、主犯承担退赃退赔责任的范围,应扣除其他从犯退赃退赔的数额。首要分子、主犯由于“罪深刑重”,其退赃退赔的动力明显不足。对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首要分子、主犯退赃退赔应与其量刑挂钩,否则退赃退赔可能是“空中楼阁”。在退赃退赔应与其量刑挂钩的理论预设下,法益恢复理念可能是比较适宜的理论根据。

关 键 词:主犯 退赃退赔 涉众型经济犯罪 法益恢复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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