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介入预重整程序的实践及调适  被引量:1

Practice and Adjustment of Judicial Intervention in Pre-reforming Procedure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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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晓林[1] 徐敏捷 HUANG Xiao-lin;XU Min-jie

机构地区:[1]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266590

出  处:《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23年第6期51-56,共6页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Harbin Committee of CPC

基  金:司法部项目“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21SFB4055);山东科技大学“党的二十大精神研究专项”(ESDZX-22030)。

摘  要:在我国预重整实践中,法院介入程序启动、临时管理人的选任、共益债务等事项的现象非常普遍,究其原因在于学界和实务界认为预重整是独立的破产程序。在域外立法中,预重整程序区分为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两个阶段,前者是由意思自治主导的市场重组,后者为法院主导的司法重整。司法过度介入不但与预重整的法律属性相悖,而且无法充分发挥预重整的灵活性、保密性的实践优势。因此,应当正确定位预重整的法律属性,庭外重组遵循市场规律,法院不介入其中,通过完善重整程序反向规范重组行为。

关 键 词:预重整 司法介入 意思自治 庭外重组 

分 类 号:D922.2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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