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林喜芬[1] 胡凌宇 Lin Xifen;Hu Lingyu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出 处:《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6期60-70,共11页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检察机关量刑决策影响因素的量化评估研究”(22BFX0572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检察监督制度是律师执业权利受阻时的重要救济途径。该制度十年来得到了长足发展,经过多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细化和完善,目前已形成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可具体展开为规范依据、案件来源、受理条件、办理模式、监督手段等五个方面。与此同时,该制度在规范与实践层面仍面临以下困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与实效悖反;过度依赖控告申诉,抑制检察监督效能;受理条件设定不甚合理且部分过时;案件化办理模式可能影响救济效率;监督手段缺乏刚性且类案监督不足。这些问题是该类检察监督案件数量偏少的重要成因。为激发该制度活力,推动其从纸面进一步走向实践,首先应当提高主要规范的效力并修改律师控告申诉的受理条件,其次应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能动性并适当吸收办事模式的合理因素,最后还要创新监督手段以增强监督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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